标的物的基本列表有如下四种:
【资料图】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
二、标的物有如下标准:
1.约定标准,即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标准。
2.推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找法网提醒,当依照上述规则都不能确定时,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标的物特有的原则如下: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过程既然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那么它必然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接受市场价格调节。脱离交易市场的客观情况进行标的物的评估和确定交易底价都是行不通的。
2.民事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表现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3.执行标的物变价应遵循快捷原则。
只有以最高价格转化为金钱货币时,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执行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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